船舶優先權的受償范圍
船舶優先權的受償范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船舶優先在權的受償范圍包括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等費用;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范圍。
船舶登記種類
1、開放登記
開放登記是船舶登記的一種,即允許外國船舶在本國登記注冊,這些允許國外船舶在本國登記的國家被稱為開放登記國。開放登記國以它獨特的登記條件吸引了眾多國家的船舶所有人,從而使得在航運市場競爭激烈的今天,開放登記依然在世界海運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
2、船舶所有權登記
主要用于確認船舶的所有權關系以及受哪一個船旗國法律的保護。船舶經所有權登記后,應領取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執照。此時,船舶才取得有關法律和公約規定的航行權。
3、船舶臨時登記
凡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運人應向有關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臨時登記:
第一,在國外買進或新造船舶合同規定離岸交船的;
第二,在國內為國外新造船舶合同規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試航的;
第四,以光租條件從國外租進船舶的。
此外,對舊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權證明文書者,在公告期內可由經營人出具證明,申請臨時登記。
4、船舶抵押、租賃登記
凡船舶抵押給他人或光船出租給外國經營時,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申請書中應載明上述各項有關內容并呈驗抵押契約或經主管機構批準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賃契約。
5、船舶變更登記
凡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稱變更;
第二,船舶所有權轉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變更;
第三,船舶船籍港變更,等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船舶優先在權的受償范圍包括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等費用;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