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順知名律師——淺析對哪些攜帶危險品入站上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哪些攜帶危險品入站上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旅客運輸危險品檢查處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危險品是指輕易引起爆炸,燃燒,侵蝕,毒害或有放射性
的物品和槍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4條 旅客在車站攜帶,托運危險品應當給予治安處罰或者攜帶危險品乘
坐旅客列車的,由鐵路公安機關依照《治安治理處罰條例》的劃定給予治安處罰;
其中符合當場處罰前提的,鐵路公安職員可以實施當場處罰。非法攜帶火藥,雷管,
槍支槍彈,管制刀具入站上車,數目較大,情節嚴峻的,應當依照《鐵路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5條 旅客入站上車后,如能主動,全部交出其所攜帶,托運的危險品,
對其攜帶,托運危險品的行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的物品和槍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4條 旅客在車站攜帶,托運危險品應當給予治安處罰或者攜帶危險品乘
坐旅客列車的,由鐵路公安機關依照《治安治理處罰條例》的劃定給予治安處罰;
其中符合當場處罰前提的,鐵路公安職員可以實施當場處罰。非法攜帶火藥,雷管,
槍支槍彈,管制刀具入站上車,數目較大,情節嚴峻的,應當依照《鐵路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5條 旅客入站上車后,如能主動,全部交出其所攜帶,托運的危險品,
對其攜帶,托運危險品的行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